研究生校外住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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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校外住宿的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维护研究生的切身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精神和《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住宿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外住宿指研究生个人在学校管理的学生公寓之外的区域自行住宿。凡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原则上应住宿在学校统一安排的研究生公寓内。禁止研究生私自外宿或租房住宿。

第二条  原则上不允许在读研究生校外住宿。因结婚、家庭所在地在广州市等特殊原因,本人提出在校外自行解决住宿的研究生,必须履行校外住宿申请审批手续,方可在校外住宿。

第三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办理时间与程序:

(一)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逾期不予办理。

(二)申请校外住宿的研究生,必须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新生可在报到一个月内)在校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网站上下载《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如实、详细填写表中所列各项内容,说明校外住宿原因并作出郑重承诺,并请家长签署意见(已婚的需配偶签字同意)。

(三)申请表经导师、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处)、总务处、财务处、所在宿舍签署意见后到校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申请表原件交财务处,复印件交研究生院(处)、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宿管中心各1份;

(四)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研究生的原校内住宿床位将被收回,并且原则上不再安排住宿。

第四条  校外住宿研究生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社会公德;

(三)遵守校规校纪,按时参加校内正常的教学活动和各种集体活动,服从学校相关安排。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当加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个人纠纷等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完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外住宿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者,一律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中途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研究生,原收取的住宿费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收取,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收取。

第八条  对未经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在校外住宿的研究生,一经发现,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照常收取住宿费。

第九条  办理校外住宿手续后仍在校内研究生公寓住宿者,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并按函授生住宿标准补交住宿费。

第十条  校外住宿的研究生,必须定期向导师和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汇报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并与学院研究生会保持联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