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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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坚持以生为本、遵循研究生教育教学规律、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原是在职人员的,报到时须自带工资关系、户口迁移证、已婚者须带婚育生育证明,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只需带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健康、政治、业务、录取材料),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患有疾病不宜入学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任何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若不能按时提供个人档案,或在复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工作单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返校,并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本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或研究生教务员)注册。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按时注册者,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未经研究生院(处)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旷课论,按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

未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和数额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  研究生新生取得学籍后即发放我校研究生证。研究生证是我校在学研究生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所有研究生必须妥善保管。研究生证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需补办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研究生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交研究生培养科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在申请一个月后补发。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遇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等原因,必须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转入专业导师与所在学院同意,由研究生院(处)审核后报校长批准,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对需要转学的,一般应先考虑本地区高校,接收单位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在征得接收单位及其所在省教育厅同意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除节假日及因公外出外,必须在校学习,因病、因事需离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需凭医院正式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两周以内、事假一周以内,须经导师和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病假超过两周、事假超过一周,须经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处)研究生培养科审核备查。一学期内连续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要依时销假或续假。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延迟返校而无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华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并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华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进修、留学等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1.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2.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需休养治疗,并可在一年内治愈的;

3.女研究生因怀孕生育小孩的;

4.因其他特殊原因,专业指导组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原则上须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领导同意,研究生院(处)批准,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有特殊情况的经过批准,可休学2次,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女研究生因怀孕生育小孩的,应予休学一年。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自接到休学通知书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休学研究生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由学生自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院(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确认能正常坚持学习的方可复学。复学后进入相应年级继续学习。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又未申请继续休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两周,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在校期间,自费出国留学的或者经申请批准寒暑假出国探亲,逾期两周不返校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因其他原因,学院和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的。

第十八条  办理退学手续,原则上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告知导师并经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处)审核后呈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的研究生,务必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一切待遇。

第十九条  退学的非定向、自筹经费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广东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凡入学前在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工作的,户口、档案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入学前不在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工作的,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  课程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一个月内须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填写个人培养计划,并按照个人培养计划学习课程,在授课完毕后必须参加考核。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缓考,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考试(考查)者,必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由导师签署意见,经任课教师同意并经学院领导批准后(公共课还需经研究生院(处)培养科批准),方可缓考。研究生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而不交答卷者视为旷考,该课程以零分计算,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的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由任课教师填写,在该课程结束后一个月内送交各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填入“研究生学籍表”,并将成绩登记表送研究生培养科存档。非公共课的各科考查、考试试卷由各学院负责保存,保存至该研究生毕业为止。公共课成绩由任课老师直接交研究生培养科存档入册,并由研究生院(处)分别送各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入册。研究生毕业时,各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将研究生学籍表签名盖章后交研究生培养科,由研究生培养科将研究生学籍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前近三年内如在我校学习过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可申请该课程免修,但应将该课程的教材和本人学习情况或考核成绩交任课老师审阅并签署意见,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培养科批准后方可免修,并将该课程的考核成绩入册。公共课原则上不予免修。

第八章  行为规范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德。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必须努力学习,勇于创新,立志成为有知识、有能力、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或在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贡献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

硕士研究生应努力达到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应努力达到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

第二十七条  对品学兼优和某些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学校将根据我校各类研究生奖励规定、办法给予奖励和表彰,并推荐参加各类省级以上优秀研究生的评选。

第二十八条  对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违反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和学术道德规范要求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按《华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就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博士生为三至六年,硕士生为两至五年,一般为三年。

第三十条  研究生毕业按照《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毕业申请程序及毕业论文答辩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如达到要求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毕业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处)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到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间,学校不负责其培养费、不发放助学金、不予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工作,可以申请提前组织毕业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前一个学期提出,经导师及所在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处)批准。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按照正常毕业研究生缴纳全部培养费。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教学环节,学位课程全部考试合格,选修课程考查合格,未完成毕业论文或者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只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研究生,学校分别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文件和《华南师范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在学习年限内,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如需要列入教育部当年就业方案(就业方案包括出国(境)、考博、就业等),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人的就业方案报学校研究生就业管理部门,纳入当年就业派遣计划。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必须在离正常毕业三个月之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其就业按以下办法处理:

1.如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学期的,按当年正常毕业时间安排就业计划。

2.如申请延期超过一学期的,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可以脱产或在职学习,其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从二OO五年九月开始施行,原二OOO年六月颁布的《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