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的学位论文工作是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育硕士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学位授予的基本依据之一。为切实保证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质量,特对教育硕士的学位论文做如下规定:
一、学位论文的目的
通过学位论文工作,使学员进一步掌握和综合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提高其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工作及教育科学研究的能力。
二、学位论文的要求
1、论文的选题要符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应是对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改革与管理有一定价值的题目。
2、论文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结合所学专业对基础教育改革与中小学教学、教育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策略和方法。
3、论文形式可以是基础教育、教学或管理的专题研究;可以是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也可以是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实验报告、典型诊断报告等。
4、论文撰写必须在较扎实的教育学科与专业理论基础之上进行,应广泛并有针对性地吸收国内外关于所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25篇。
5、论文应做到体例结构规范,方法科学、合理,观点明确,阐述准确、清晰,并有一定的创造性。论文字数不少于一万五千字。论文格式应符合文体要求,书写格式详见《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及论文摘要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
三、学位论文工作步骤
1、课程成绩审核
进入学位论文工作之前,须对每位研究生的所学课程进行全面检查。课程考试成绩必须合格。凡达不到合格要求者,在学位论文工作期间必须进行重修且成绩达到合格要求,否则,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开题
论文选题经导师同意确定后,应写出开题报告单,并送交导师审阅,导师认可后,方可进行开题。撰写开题报告时,应填写《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的内容如下:
(1)论文选题是否符合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
(2)研究的目的以及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
(3)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前沿水平。
(4)本课题的主攻目标以及可能达到的水平和创新之处。实施本课题的途径、总体设计和阶段性计划。
(5)本课题研究工作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办法和措施。
开题报告通过者,可进行论文撰写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中止其论文工作:
(1)对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缺乏了解。
(2)研究目的不明确。
(3)研究方法不科学。
(4)明显表现出缺乏研究能力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达到论文要求等。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开题报告,由各专业教育硕士指导教师组成的开题小组主持进行。开题工作结束后,指导组应将《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交研究生处审定。开题报告的时间为学员入学一年或一年半左右进行,确保论文写作的时间不少于一年半。在校集中撰写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在开题报告会上,由申请者本人向开题小组陈述论文选题的有关情况和方案计划。开题小组对选题进行审定,选题符合要求及论文写作计划可行者,予以批准通过。对未能通过开题的研究生,要重新选题或重新确定论文提纲,再作开题报告。
研究生院将对各专业上报的论文选题组织召开教育硕士导师召集人会议开会审定,经审定不符合要求者,要重新选题或确定论文题纲,再按程序开题。
论文选题通过后,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写作过程中发现选题确实需要调整的,要经导师和导师组同意并重新进行开题,开题通过后才能开始撰写论文。重新调整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表》要及时报专业学位培养科备案。
3、学位论文送审
学位论文由各学院负责请2名专家评审,专家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中教高级职称。如两位评审者意见相反,则必须由指导组另请一位专家评审。
4、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开题一年以后进行。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校内外不限)组成。论文的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报学院分委员会主席批准(人数应为单数)。委员会设秘书1人。
各专业指导组应在论文答辩日前一周,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各委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和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未能通过者,可在对学位论文做出重大修改后,于一年内申请重新答辩。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不再接受答辩申请,只颁发结业证书。
(3)推迟答辩的处理:凡未能按期完成学位论文,不能参加答辩者,必须办理推迟答辩手续:由学员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同意,报学院分委员会批准,并报研究生院教育硕士办公室备案。推迟答辩所延长的时间为两年,两年后仍未能完成论文者,则不能再提出推迟答辩申请,只能获得结业证书。
凡未办理推迟答辩手续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能按期答辩者,不再接受答辩申请,只颁发结业证书。
四、学位授予
1、论文答辩结束后,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经主席签字,报所在单位学位分委员会审核。
2、学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对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的审核结果进行复议,形成决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专业学位的学员,在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教育硕士学位证书。
(2009年4月29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