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持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来我校研究生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注册时学员应按本校有关收费规定,一次缴纳当年学费。有条件的学员,亦可一次性缴清全部学费。不按时缴纳学费的学员,不予注册。
第三条 每学期集中学习时,学员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并持本人学生证,上公共课到研究生院注册,上专业课和撰写学位论文时,到有关学院办公室注册。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按时注册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无故逾期一周不注册者作旷课处理。
二、请假
第四条 学员集中上课时,必须在校学习,因故需要离校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延迟返校而无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者作旷课论处。旷课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集中上课时旷课合计超过一周,应予退学。
第五条 学员因病请假,需凭医院正式证明。上公共课期间必须报研究生院批准。上专业课期间,一周以内须经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须经研究生院批准。学员因事请假,两天内须经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两天以上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三、休学与复学
第六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不能坚持学习。
2、已婚女学员因生育中断学习者。
3、因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有困难,难以协调者。
4、因其他特殊原因,各专业(方向)指导组或学校主管部门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七条 学员休学须填写《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休学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和学院领导同意,研究生院批准,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限。
第八条 因病休学的学员申请复学时,须持县以上医院的证明,并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复学。复学时随下一年级学习,论文答辩也相应推迟。在休学期间,如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不宜继续培养者,应予取消其复学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退学或相应的处理。
四、退学
第九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作自动退学处理,或予以取消学籍。
1、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又没有正当理由,应予以退学。
2、一学期集中上课累计旷课超过一周,事假超过10天,应予退学。
3、自费出国留学者应予退学。
4、不专心学习,在校内外从事其他与学员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听从劝告教育者,应予退学。
5、旷考一门学位课程,或考试有严重舞弊行为,经教育而无悔改表现者,应予退学。
6、无故不完成学位论文计划或科研论文中有伪造数据、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行为,凡属情节严重者,应予退学。
7、因其他原因,学院和学校均认为不适宜继续留校学习者,应予退学。
8、本人申请的。
第十条 办理退学手续,原则上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学满一年且考试合格者,可发给结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研究生视为自动退学,凡自动退学者不发给结业证书。
五、考试
第十二条 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考试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考试方法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兼用等;某些实践性课程(实验、教育实习、社会调查等)可根据平时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报告等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各科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达到要求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否则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不予补考,须重修。
第十五条 旷考一门学位课程,或考试有严重舞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退学的处分;找人代考或替他人代考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学员因故不能参加考试,事先应持有关证明向任课教师和研究生院或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可随下一年级的学员一起考试。
六、考场纪律
1、学员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入座,听从监考人员管理。凡迟到半小时以上者不准入场考试,按旷考处理。
2、学员在考试开始后不得离开考场;凡离开考场者,考试结束前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3、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学员可在座位上举手询问,但不得对考卷中的疑问发问。
4、凡是闭卷考试的科目,除教师指定必须携带的工具外,学员不准携带书包、教材、参考资料、字典、笔记本、计算器等进入考场。如发现有考生将上述物品带入考场,应在发试卷前集中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违反本规定者,按作弊论处。
5、学员应认真、诚实、独立地完成答卷。凡交头接耳、旁窥、夹带、传递、代考、抄袭他人答卷、涂改姓名、调换试卷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者,均属作弊行为。考试时拿取他人答卷抄袭,拿取者按一次考试作弊处理;被拿取者必须及时报告监考员,若不及时报告,亦作一次考试作弊处理。
6、学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不得拖堂。答题完毕交卷后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拖延时间交卷者,试卷作废,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七、考勤
1、学员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由各班班(组)长负责考勤登记,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2、学员在自学时间内不得擅自离校。如果需要离校,应向研究生院或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请假。
3、学员因故必须请假时,病假要有医生证明,事假、公假要有单位证明。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按“管理规定”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执行。
八、课堂纪律
1、上课时(包括自习和考试)一律不准抽烟。不准使用手机和其他通讯工具。不准穿拖鞋,不准只穿背心、内裤进入课堂听课。不准在课堂上吸烟、吃食物。
2、保持课堂清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丢果皮纸屑烟头,不得涂污墙壁、桌椅。
3、爱护公物,课室内的一切设备严禁乱搬动和带走。离开教室前,要关好电灯、空调、电扇和门窗。
九、奖励和处分
1、研究生院及各学院,要定期对学员进行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学员予以奖励和表扬。
2、奖励和表扬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和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等。
3、对违反校规的学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4、开除学籍者,没有资格申请复学。
十、实验室(语音室、计算机房)守则
1、实验前应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初步了解所用仪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2、进入实验室必须保持安静,服从管理,不高声谈笑,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杂物,保持室内整洁。
3、实验中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其他仪器设备,不得进入与实验无关的场所。
4、遵守实验室有关的操作规程,对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必须爱护,凡属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设备损坏,要按章赔偿。
十一、图书馆读者规则
1、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图书馆借书、还书和阅读规则的有关要求。
2、爱护图书、书刊、资料、不得折叠、涂污、撕剪、偷窃。对损坏、偷窃书刊和资料者,要写书面检讨,公布其检讨书,转所在单位备案,并给予必要的处罚。
3、保持图书馆内陈设整齐,不得随意搬动阅览室桌椅。
4、维护馆内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和乱抛纸屑、杂物,不得在室内吸烟、吃食物。
5、保持馆内肃静,维护阅读秩序,不得在馆内奔跑或高声谈笑、哄闹、吹口哨。
6、讲究文明礼貌,进馆应穿着整齐,不得穿拖鞋和仅穿内裤、背心,不得霸占阅览座位,对霸占座位和因此吵架者,将按扰乱公共秩序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