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系指为在职人员进修,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教学形式。为加强我校开办的各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程。
一、指导思想: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旨在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主动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培养人才,为社会在职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办班单位要注重社会效益,保证教学质量,树立学校及院(系)、专业的良好办学声誉和形象。
二、招生对象: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三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三、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应具备的条件和申办程序:
1.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单位必须是招生和培养研究生的实体单位。
2.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必须是有权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专业,一般要求完成一届以上硕士生的培养。
3.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所在的一级学科,一般应有一个博士点或三个硕士点,应具备较强的教学力量,制订较完备的教学计划,有较好的社会需求和生源条件。
4.为拓展我校的对外辐射能力,学校鼓励有条件办班的单位与周边地区或外省的有关单位合作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异地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合作单位应有良好的教学与科研条件,较好的教学管理能力。
5.为保证校内硕士生的正常教学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质量,在申办当年,一般一个单位的同一个专业只能申办一个班。部分专业社会需求量大,生源充足,师资力量较强的专业,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校内、校外各办一个班。
6、凡有意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院(系)及专业,应于每年1月6日前将办班计划和有关表格报研究生院(处),由研究生院(处)初审后报省学位办审批。
7、省学会办于每年5月31日前对各校办班的情况进行审查,只有通过省学位办审查,同意备案的专业方可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四、学习年限与学习方式
1、学习年限为两年。
2、利用双休日及寒暑假期间集中面授。
五、课程设置与教学
1、各专业开设研究生学位课程10门,其中公共课政治、英语两门,专业学位课4门,专业选修课4门。
2、各专业开设的专业学位课程必须是该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中所开设的课程,其名称与教学内容应与培养方案一致。
3、课程进修班的任课教师原则上是有资格担任全日制研究生课程的教师。
4、课程进修班的专业课要单独编班上课,不能与其它类型的班合并上课。
六、课程考试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所开课程由任课教师出题,院(系)组织闭卷或开卷考试。
七、结业
入学手续完备,具有课程进修班学籍的学生,凡如期完成各科学业,成绩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八、管理职责和规范
研究生院(处)是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部门,负责对课程进修班进行统一管理。学院(系)是课程进修班的教学单位,负责实施课程进修班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和教学管理。为使课程进修班的运作和管理统一规范,现将研究生院(处)和学院(系)分工负责及其注意事项的具体内容列举如下:
1、研究生院(处)负责每年审核各专业办班计划,拟定招生简章,报省学位办审批;获准办班的各专业课程进修班的接受报名及入学资格审查,发入学通知书;学籍管理和结业发证工作;组织政治和英语公共课的教学和考试。
在校外办学时,负责代表学校与合作办学单位签办班协议书。
各学院(系)负责申报办班计划;制定教学计划,准备教材,组织专业课的教学和考试;学习成绩登记及班务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2、对跨专业入学的学员其所学专业国家尚未组织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本人今后如有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意向的,则必须要补修该专业本科四门主干课程。所补课程由该专业所在的学院(系)组织教学和考试。各学院(系)须将补修课程的教学计划(课程名称、学时数、任课教师)报研究生院(处)备案。
3、招生简章由研究生院(处)统一编印,各学院(系)相关专业可根据本学院(系)专业课程设置,教学安排特点编写补充宣传材料,但内容不能与招生简章相抵触。
4、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所有课程学习及考试结束后,对学习成绩合格的学员,由学校发给“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对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学员或未完成全部课程学习者一律不发结业证书,只发单科成绩证明。
九、其他
已获得“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的学员,如果要申请硕士学位,一律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文)和国务院学位办、广东省学位办当年的相关文件和有关条款处理。
十、本规程从2002年4月开始试行,解释权属研究生院(处)。
2004年10月修订。